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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
最后更新:2017-09-07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将通过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大合唱”局面,逐步构建起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责任规定》被视为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并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据了解,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是我省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此次引发的《责任规定》是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在《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我省还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规定》《责任清单》的发布实施,将为我省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生态环境监督问责提供有力依据。
  责权一致终身追责
  《责任规定》明确提出,我省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责任规定》坚持权责一致进行督导问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履行方面的信访举报,以及部门移交的问责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关业务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一份清单划清权责
  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和领域众多,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压力大,更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责任规定》明确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具体职责上,规定了248项责任。
  据了解,这是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涉及部门最多、范围最广,职责划分最细的一份《责任规定》。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我省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这些规定将推动我省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
  在全面分解责任的同时,我省还突出重点,对担负主要环保责任的部门进一步划清了权力和责任,在《责任清单》中详细列出了省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此次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厘清责任,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在厘清责任边界的同时,《责任清单》还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的情形。比如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管事项有三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有三种,分别为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出现以上三种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后,将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履责不力“一票否决”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责任规定》还提出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
  《责任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巡查驻点完善“督政”
  责任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和督导,做到事中有督导、事后有问责,切实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落地生效,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按照巡查、驻点相结合方式,我省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逐步建立起“督政”的体制机制。
  2016年初,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明确两年对辖区的城市督察一遍。
  在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的基础上,我省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河北各监察专员办将依据《责任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责任规定》是在大生态环保工作格局下,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将有力促进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来,更加有效地推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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